【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109 年第1 季發生虧損,其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 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2 項第8 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有下列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1)。
(二)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應優先依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2 項第1 款規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餘減除,減除後無剩餘虧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2)。減除後如有剩餘虧損,且該剩餘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該剩餘虧損數額(附釋例3);該剩餘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三)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盈餘為零或虧損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數額(附釋例4);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二、前點所稱109年度第1 季虧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盈餘或虧損),指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 季(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併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第1 季稅後純損金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稅後純益或純損金額)。
函令要析
這號函釋讀者初步看,可能會覺得有點複雜,讓我們回到其前提,即是今年除了要申報2019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有2018年的未分配盈餘稅。所謂未分配盈餘稅,即是公司彌補虧損、提存公積以及分配股利之後,還剩下留存在公司的盈餘。按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然而,由於疫情影響,許多企業今年上半年營業狀況都不慎樂觀,甚至有相當程度之虧損。107年有盈餘,並不代表109年手邊仍有現金能夠繳稅,而今年的虧損又要到隔年的財務報表才會顯示出來,盈虧互抵也緩不濟急。故財政部特別配合今年特殊情形,依照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2 項第8 款的授權,用今年第1季的虧損估計上半年虧損,並用這計算出的虧損扣抵107年的未分配盈餘。
然而讀者應該也會想到,那如果下半年景氣逆轉,109年最後整年度是賺的呢?財政部也設想到這樣的狀況,所以舉了四個釋例。如果最後109年有盈餘呢?這時候107年的盈餘無從扣抵,就以原來的未分配盈餘補徵未分配盈餘稅。而縱使109年有虧損,如果明年申報108年的盈餘時,其盈餘甚高,已將盈餘使用完,則107年的未分配盈餘稅仍須補稅。
而至於估計109年上半年虧損的方法,則必須以第一季季報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
由上文分析可見,這次的函令,主要是在現行法允許的範圍內,將今年的虧損得以扣除往年未分配盈餘,解今年未分配盈餘稅繳納的燃眉之急,並不代表107年的未分配盈餘就不用繳稅了,將來如果109年度整年度有盈餘的話,107年度被扣抵的部分仍然必須補繳。而在審核要求部分,要求第一季的財報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市場上的財報簽證費大約數萬元,對於大部分中小企業而言應屬仍可接受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