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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漏報的盈餘可以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8號判決

文章發表: 2019/06/21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壹、前言

在永續經營之會計原則假設下,企業的生命週期是永續,不能預測何時會終止營業。故企業的經營績效要等到企業終止營業才能確定,但若等到企業結束營業才評估經營績效,就無法及時提供會計資訊給使用者,為讓會計資訊具有時效性,乃以會計期間將企業生命週期劃分,常見劃分方式係以年為單位,並稱為1個會計年度。當某一公司第1個會計年度有所得;第2個會計年度產生虧損時,評估其真實之經營成果,理論上應將該兩年之所得合併計算,才是企業真實的盈餘。

公司的未分配盈餘課稅,是對於公司財務會計上可分配的盈餘,保留在公司不分配課稅,關於公司未分配盈餘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1.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在企業發生虧損以後的年度有盈餘,要分配給股東時,依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同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同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當公司的財務會計帳載不真實,以致在公司會計年度結束後的股東會,未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彌補虧損,在國稅局查獲公司有漏報課稅所得額後,可以再補開股東會決議彌補虧損嗎?若公司確實補開股東會作成彌補虧損的決議,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是否應該予以承認減除?乃本案的爭議重點。

貳、案例事實

甲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純益」-29,281,541元、「其他(含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0元及未分配盈餘-29,281,541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下簡稱臺北國稅局)原依申報數核定,嗣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出售資產增益1,025,488,787元及利息收入1,126元,致漏報稅後純益931,954,012元,爰重行核定「其他(含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931,954,012元及未分配盈902,672,471元,應補稅額90,267,247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45,133,623元。

參、本案爭議的重點

甲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盈申報,原列報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故在股東會決議沒有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的議案,但在103年度經臺北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漏報應課稅所得,經加計應課稅所得後,甲公司的課稅所得額為正數,臺北國稅局乃認定甲公司有未分配的盈餘未申報,乃對該漏報的未分配盈餘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 規定處以罰鍰。甲公司在國稅局查獲漏報課稅所得額後,除了更正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又在2015年1月補開股東會,將臺北國稅局核定之稅後純益全數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進而主張其没有任何的未分配盈餘,不應課未分配盈餘稅,以及被處罰......(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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