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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2020年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項

文章發表: 2020/02/27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半導體教父、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2017年8月30日表示,「保留盈餘稅,是反成長稅,它的來源是兩稅合一,事實上看不到效果」,目前17%的公司營所稅,應該可以再提高,但若能把保留盈餘稅取消「就好了。」他認為,保留盈餘是用於未來的投資,應該是附加價值分配的一部分1

在2017年的9月1日的稅改方案,將企業未分配盈餘課徵10%營所稅的稅率調降為5%,當時的財政部長許虞哲強調,「保留盈餘稅率調降」的租稅改革,財政部老早就有規劃,不是因為張忠謀講了才規劃,只是他剛好前幾天講,未分配盈餘課稅,工商界過去幾年一直有聲音,財政部因次趁這次稅改,調高營所稅稅率為20%的同時,提供企業一些「彌補」,讓成長中的中小型企業,能夠透過保留盈餘的累積,強化企業投資與成長動能2

未分配盈餘的減半課稅不算是回應張董事長的建議,2019年10月7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其支出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應該算是回應張董事長的建議了。但在實際執行上該如何認定屬實質投資,以及該如何申報減除,產業創新條例並未規定,為了協助納稅人適用該條例及統一稅捐稽徵機關的審查標準,財政部在2020年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舉例說明,甲企業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該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之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減除項目,假設其在108年4月購買運輸用貨車150萬元,於今(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申報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申報未分配盈餘後,於110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盈餘購買機器250萬元,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尚非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爰本辦法未將上開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將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設計相關欄位供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以利遵循3

 有關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的投資年度,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本辦法是自2018年適用,若公司或有限合夥在2019年以未分配盈途進行符合規定的實質投質,在於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並檢附下列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

註釋

  1. 張忠謀:保留盈餘稅 是反成長稅,工商時報,2017年8月31 日,記者陳碧芬報導,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831000023-260202?chdtv 返回內文
  2. 張忠謀的聲音 政府聽見了?未分配盈餘稅減半至5%,風傳媒,2017年9月1 日,記者林上祚報導,https://www.storm.mg/article/324822 返回內文
  3. 財政部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財政部賦稅署2020年1月8日新聞稿,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1080002&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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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2. 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與決議機關(上)
  3. 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與決議機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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