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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文章發表: 2019/12/19

吳俊志

  •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新制定的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規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換言之,為了鼓勵企業將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再投入生產,放大年度營運的成果,而非滿手現金,故而以租稅優惠的方式,就投資金額可以做為未分配盈餘稅稅基的減項。而最新預告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減除及退稅辦法)除了程序外,對於有意適用本條的業者,「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的認定將是最重要的一點。

立法目的

產創條例23條之3,是在2019年6月修正,7月公布的,其立法目的為:「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換言之即在於鼓勵將保留盈餘投入實質投資,但較為諷刺的是今年2月的稅改才將未分配盈餘稅由10%降為5%,其目的正是公司不一定要分配盈餘,而可以再投入生產,宣稱未分配盈餘稅是反成長稅1。如此一來直接以本條規定,投入生產多少就減除多少不是更直接?降低未分配盈餘稅之後再實施本條,不就使得投入生產的誘因降低了嗎?

但無論如何,本條的目的既然是以租稅優惠的方式鼓勵公司投資,那可以投資在哪裡才符合本條的立法意旨,就是子法必須處理的重點,畢竟如果未分配盈餘單純流入房地產、金融商品,卻仍能享有租稅減免,則犧牲量能原則所欲達成的政策目的就完全不在了。另外,稅式支出報告中提到,使用本租稅優惠的優點在於「不分產業類別與企業規模,因此,給予實質投資減免未分配盈餘稅,各產業、不同企業規模皆可受惠。」2

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前面提到,母法授權可以投資的項目包括:「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而本條能否實踐,關鍵就在於這裡的幾個投資項目具體內容為何。減除及退稅辦法中對這幾點做了定性: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就建築物部分,包含了營業所需可能之所有實體據點,同時為了避免購買建物同時購買過大之坐落土地,淪為囤積土地之疑慮,所以限制購買土地的不部分不計入。無體財產權的部分,除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具有一定公示制度的智慧財產權,甚且已經擴及於營業權、營業秘密,然而營業秘密的認定要求秘密性、經濟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2條參照),這幾點要件在法院認定實務上都有相當的難度,主管機關要用什麼樣的審查標準仍有待後續觀察。然而,軟硬體設備部分,仍主要將實質投資限制在實體,軟體也僅限於資通訊,而無形勞務(例如軟體授權、技術服務)等則不包括在內,相較於營業秘密及專業技術已經被承認,軟硬體設備之設定及想像未必符合現有無形資產比重越發提高的趨勢。

註釋

  1.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張忠謀:保留盈餘稅是反成長稅〉,2017年8月31日,(https://m.ctee.com.tw/focus/cjzc/160051) 返回內文
  2. 產創條例稅式支出報告,2019年4月19日,第64頁。(file:///C:/Users/user-01/Downloads/1080419%E7%94%A2%E5%89%B5%E6%A2%9D%E4%BE%8B%E7%A7%9F%E7%A8%85%E5%84%AA%E6%83%A0%E7%A8%85%E8%A9%95.pdf)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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