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另以建材舖設頂蓋
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令
【函令內容】
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
【函令析要】
一、房屋稅之稅捐客體
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亦即房屋稅的稅捐客體有兩種:房屋以及附屬建物,惟實務上容易產生爭議者,在於此與民法中第66條第1項的定著物概念仍有相當之不同。所謂定著物者,係「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經濟使用價值者」。
由於現行房屋稅條例並未對「房屋」或「建築物」有所定義,而若依照民法的定著物規定,則房屋稅之課徵範圍過廣,縱使無經濟價值,但仍有使用功能者,均有可能被課徵。
因此,目前實務係以建築法第4條之定義來認定建築物:「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實務上仍有模糊不清之處
準此,我們可以認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若不是房屋,就必須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而按照建築法第4條的規定,此處的建築物除了必須為定著物以外,尚需有頂蓋、樑柱或牆壁......(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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