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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任之規範

文章發表: 2018/06/06

敬雪芳

  •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陳美文

  •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時序進入股東會召開之高峰期,公司於提名及選任董事(包括全面改選)時,應留意有關董事兼任之相關法令及函釋。彙整與董事兼任之相關規定如後,以供參考。

1.董事兼任規範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如有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時,應取得股東會之許可。如董事兼任他公司之經理人時,需分別取得擔任董事之公司及擔任經理人公司之競業禁止許可(經濟部66年8月29日經商字第25392號函);且需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不可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解除所有董事責任(經濟部86年8月20日經商字第8621697號函)。因此,實務上通常於董事選舉議案之股東會,會同時通過董事兼任之競業禁止許可議案。此外,若董事兼任之公司間,為100%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100%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時,雖各公司間具有獨立法人格,但在經濟意義上為一體,因此不構成競業行為。(經濟部101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10102435880號函、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20號函)。

為改善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現象,雖現行函令及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均認為董事長不宜兼任總經理,且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經理人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並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情形,然而並非強制規定。金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擬分階段要求加強揭露及增加獨立董事席次等措施,除董事長本人或配偶、一等親兼任總經理應予揭露外,擬增加揭露兼任理由、權責劃分等資訊,並擬於109年起強制要求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上市櫃公司增加獨立董事席次,以強化董事會功能。

2.獨立董事兼任規範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亦即,僅能同時擔任最多四家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但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不計入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一家為限,若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105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683號)。此外,依據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獨立董事不宜同時擔任超過五家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除兼任家數限制外,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因此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不得有下列情事:公司之受僱人、董事、大股東或前開人員之配偶、二等親或三等親直系親屬、公司持股超過5%或前5大法人股東之董監或受僱人、與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特定公司之董監經理人或持股5%大股東、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等情事。

依現行公司法規,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兼任限制,該行為並非無效,僅公司得經股東會決議向董事主張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所得;如獨立董事違反兼任規定時,當然解任。雖董事或獨立董事違反兼任規範時,公司並不因此而受有處罰,惟為加強公司治理之運作,仍應留意董事或獨立董事有關兼任(職)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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