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接單、大陸生產的貿易公司,常以境外紙上公司隱匿外銷所得,甚至認為外銷所得無須納稅。然而事實上,將原屬於臺灣公司所接洽成交之訂單,偽作是境外紙上公司承接之商業交易,並在製作臺灣公司財務報表時,故意遺漏此項營業收入不為記錄、使臺灣公司之營業收入減少,即屬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黃國銘
納保法§11Ⅱ規定,稅捐機關負有證明課稅或處罰事實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無論在稽徵或訴訟程序中,稅捐機關皆需承擔最終證明責任。本文分析稅務違章的舉證責任,且支持新北市政府在土增稅訴願中遵守證明責任之要求,並探討協力義務違反的影響。 連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