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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610(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解析(下)

文章發表: 2020/07/21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研究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推動期程:本公報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起實施,亦得提前適用。自本公報實施日起,本會於中華民國82年10月5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5號「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不再適用。

四、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

(一) 查核人員應評估就查核目的而言,是否可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

1、查核人員規劃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對查核案件提供之直接協助時:

  1. 應評估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
  2. 應評估是否存有對該等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重大威脅。

2、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

  1. 影響查核人員確定內部稽核職能專業能力之因素,可能包括:
    1. 內部稽核職能是否依受查者之規模及營運性質獲得足夠及適當之資源。
    2. 受查者是否對內部稽核人員之招聘與訓練及工作指派訂定政策。
    3. 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經專業訓練且具備足夠之稽核能力。
    4. 內部稽核人員是否具備與受查者之財務報導及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有關之知識,以及內部稽核職能是否具備必要之技能以執行與財務報表有關之工作。
    5. 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為相關專門職業團體之會員,致其有義務遵循專業準則,包括持續專業進修規定。
  2. 評估個別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時,宜依個別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可能被指派之工作酌予調整。

3、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

  1. 客觀性係指於執行預計工作時不使偏頗、利益衝突或他人之不當影響損及專業判斷之能力。
  2. 查核人員於評估是否存有對該等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重大威脅時,應查詢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重大威脅之利益及關係。
  3. 查核人員於評估是否存有對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重大威脅時,下列因素可能係屬攸關:
  4. 影響查核人員確定內部稽核職能專業能力之因素,可能包括:
    1. 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支持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程度。
    2. 與預計工作有關之部門之關聯(包括家庭或個人關係)。
    3. 對受查者之重大財務利益,但依一般行情支付之薪酬除外。

4、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論有無客觀性重大威脅之防護措施,查核人員均不得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

  1. 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受重大威脅。
  2. 內部稽核人員缺乏足夠之專業能力執行預計之工作。

解析

  • 以上情況下,內部稽核人員經查核人員評估不具客觀性,或對其專業能力具大疑慮,即不得由內部稽核人員對查核工作提供直接協助,亦無法採用內部稽核工作。

(二) 確定可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性質及程度

1、於決定指派予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以及決定當時情況下係屬適當之指導、監督及複核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查核人員應考量:

  1. 於規劃和執行攸關查核程序及評估查核證據時涉及判斷之程度。
  2. 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3. 對將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是否存有對客觀性之重大威脅以及其專業能力之評估結果。

2、於確定可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性質時,查核人員應注意該等工作應限於適合被指派之領域。不適合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作業及工作,例舉如下:

  1. 舞弊風險之討論。惟查核人員可能向內部稽核人員查詢受查者之舞弊風險。
  2. 受查者無法預期之查核程序之決定。

3、查核人員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工作程度之考量

  1. 以外部函證程序為例:
    1. 審計準則公報第69號要求查核人員維持對外部函證之控制並評估外部函證程序之結果,因此將該等責任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並不適當。
    2. 然而,內部稽核人員可協助取得必要資訊供查核人員調查回函不符之原因。
  2. 以帳齡分析程序為例:
    1. 當應收帳款之評價被評估為風險較高之領域時,查核人員雖可指派內部稽核人員驗證帳齡之正確性,惟因依帳齡所提列備抵損失適當性之評估涉及較多判斷,將此程序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並不適當。
    2. 惟若僅指派內部稽核人員驗證應收帳款帳齡表之完整性,因未涉及重大判斷,且攸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亦屬低水準,此時,該工作指派即屬適當。

4、即使經評估查核工作得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但下列程序不得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執行:

  1. 於查核中涉及重大判斷者。
  2. 與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有關者,因於執行攸關查核程序或評估查核證據時涉及較多之判斷。
  3. 與內部稽核人員已參與且已(或將)向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報告之工作有關者。
  4. 對內部稽核職能之評估。
  5. 內部稽核工作或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採用有關之決定。

解析

  •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查核人員不得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
    1. 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受重大威脅。
    2. 內部稽核人員缺乏足夠之專業能力執行預計之工作。
  • 兩者題目極為類似,宜加以辨明,一個是查核工作不得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另一題則為不得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執行之程序。
比較項目,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規定內容,查核人員評估使用內部稽核人員之程序(得使用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必要條件),1.,確定是否可使用內部稽核工作,以及採用之領域及程度,2.,確定可使用內部稽核工作之性質及程度,,3.,使用內部稽核工作,查核人員對查核之責任,會計師對所表示之查核意見負責,且該責任不因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或由內部稽核人員對查核案件提供之直接協助而降低,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責任,查核人員應對就查核目的而言,採用之內部稽核工作或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係屬適當,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與治理單位溝通事項,(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17條及第27條),查核人員應於與治理單位溝通所規劃查核範圍及時間之概要時,溝通將如何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或與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5、由於會計師對所表示之查核意見負責,查核人員於考量所規劃採用內部稽核工作及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後,應評估其於查核案件中是否仍有足夠之參與。

6、儘管查核人員已執行指導、監督及複核程序,過度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可能影響查核人員於該查核案件形式上之獨立性。

7、查核人員經適當評估後如決定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應於與治理單位溝通所規劃查核範圍及時間之概要時,溝通所規劃採用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性質及程度,並達成於當時案件情況下查核人員未過度採用該等直接協助之共識。

(三)確定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

1、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前,查核人員應:

  1. 自受查者之有權限者取得書面協議,允許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依照查核人員之指示執行工作,且受查者不加以干預。
  2. 自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取得書面協議,同意其將依查核人員之指示對特定事項保密,並告知對其客觀性之任何威脅。

2、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4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之規定,指導、監督及複核內部稽核人員對查核案件所執行之工作。此時,查核人員:

  1. 依確定可指派予提供直接協助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之評估結果,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及複核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並具內部稽核人員不具獨立性之認知。
  2. 規劃執行之複核程序應包括檢查部分由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工作時取得之查核證據。

3、對內部稽核人員所執行工作之指導、監督及複核

  1. 查核人員對內部稽核人員所執行工作之指導、監督及複核,應足以使其確認內部稽核人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佐證其結論。
  2. 於指導、監督及複核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之工作時,查核人員應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及專業能力已不再適當之跡象,保持警覺。
  3. 由於內部稽核職能之人員無須遵循適用於查核人員之獨立性規範,相較於對查核團隊成員所執行之工作,查核人員對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所執行工作之指導、監督及複核,其性質通常不同且更為廣泛。
  4. 指導內部稽核人員時,查核人員可提醒其就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會計及審計議題告知查核人員。複核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之工作時,查核人員之考量包括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於當時情況下是否足夠及適切,並支持所達成之結論。

五、書面紀錄

(一)查核人員如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應於查核工作底稿記載:

1、對下列事項之評估:

    1. 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是否支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
    2. 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
    3. 內部稽核職能是否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包含品質控制)。

2.所採用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以及作成該決定之基礎。

3.查核人員評估所採用工作之適當性時執行之查核程序。

(二)查核人員如採用由內部稽核人員對查核案件提供之直接協助,應於查核工作底稿記載:

  1. 對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重大威脅之評估結果。
  2. 對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能力之評估結果。
  3. 對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作成決定之基礎。
  4. 對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執行複核之人員、日期及範圍。
  5. 自受查者之有權限者及內部稽核人員取得之書面協議。
  6. 於查核案件中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所編製之工作底稿。

六、「採用內部稽核人員工作」與「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比較

(一)相同之處

不得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執行之程序,考量之因素,於查核中涉及重大判斷者,某些情況下,可能無任何防護措施可將對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重大威脅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因此,不論有無防護措施,左列工作皆不可由其提供直接協助,與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有關者,因於執行攸關查核程序或評估查核證據時涉及較多之判斷,與內部稽核人員已參與且已(或將)向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報告之工作有關者,對內部稽核職能之評估,基於可能產生自我評估因素威脅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因此左列工作不得由其提供直接協助,內部稽核工作或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採用

(二)相異之處

比較項目,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工作,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決定是否使用內部稽核工作,以及決定使用其工作領域及程度考量因素,(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12條及第23條),1.,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支持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程度,2.,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3.,內部稽核職能是否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1.,評估是否存有對該等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重大威脅,2.,評估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解析】採用內部稽核工作時,係使用內部稽核人員既有之資料,因此,必須評估該等資料產製過程,若係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因該等工作係基於查核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複核之下進行,故較易確保工作之品質。,不得使用內部稽核工作事項(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13條及第24條),1.,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無法支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2.,內部稽核職能缺乏足夠之專業能力,3.,內部稽核職能未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1.,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受重大威脅,2.,內部稽核人員缺乏足夠之專業能力執行預計之工作 可採用內部稽核工作協助事項(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49條),1.,控制執行有效性之測試,2.,涉及有限判斷之證實程序,3.,觀察存貨盤點,4.,經由與財務報導攸關之資訊系統追蹤交易流程,5.,法令遵循之測試,6.,非重要組成個體財務資訊之查核或核閱,無類此規定,,【解析】不適合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作業及工作:(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68條),1.,舞弊風險之討論,2.,受查者無法預期之查核程序之決定(因應舞弊風險之措施) 不得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執行之程序(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26條),無類此規定,1.,於查核中涉及重大判斷者,2.,與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有關者,3.,與內部稽核人員已參與且已(或將)向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報告之工作有關者,4.,對內部稽核職能之評估,5.,內部稽核工作或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採用有關之決定,評估就查核目的而言,使用內部稽核人員工作係屬適當之程序,(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20條及第25條),1.,內部稽核工作是否已適當規劃、執行、監督、複核及記錄,2.,內部稽核職能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以作成合理之結論,3.,所達成之結論是否適當,以及內部稽核報告是否與所執行工作之結果一致,1.,於規劃和執行攸關查核程序及評估查核證據時涉及判斷之程度,2.,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3.,對內部稽核人員是否存有對客觀性之重大威脅以及其專業能力之評估結果 應由查核人員直接執行較多程序之工作項目,(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15條及第27條),無類此規定,1.,於規劃和執行攸關查核程序及評估查核證據時涉及較多判斷,2.,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較高,尤其是存有須作特殊考量之顯著風險,3.,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支持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之程度較低,4.,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較低,重新執行,(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21條),查核人員應對部分擬採用之內部稽核工作予以重新執行,無類此規定,與治理單位溝通事項,(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17條及第27條),無類此規定,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就當時案件情況下,查核人員未過度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直接協助達成共識。,工作底稿記載事項,(參考條文:審計準則公報73號第32條及第33條),1.,內部稽核職能於組織中之定位及相關政策與程序是否支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2.,內部稽核職能之專業能力。,3.,內部稽核職能是否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4.,所採用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以及作成該決定之基礎。,5.,查核人員評估所採用工作之適當性時執行之查核程序。,1.,對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重大威脅之評估結果。,2.,對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能力之評估結果。,3.,對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工作之性質及程度作成決定之基礎。,4.,對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執行複核之人員、日期及範圍。,5.,自受查者之有權限者及內部稽核人員取得之書面協議。,6.,於查核案件中提供直接協助之內部稽核人員所編製之工作底稿。

註釋

  1. 「使用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採用內部稽核人員工作」及「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協助」。 返回內文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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