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期程:本公報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本公報實施日起,本會於中華民國79年11月16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不再適用。
【重點說明】
一、查核人員專家概論
(一) 何謂查核人員專家
1、查核人員專家,係指查核人員聘僱或委任具有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專門知識之個人或組織。查核人員採用該等專家之工作,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 查核人員專家亦包括查核人員內部專家(查核人員所隸屬事務所或聯盟事務所之專業人員)或外部專家。
- 查核團隊包含或諮詢具有會計或審計領域專門知識之人員,並非71公報所指之查核人員專家。
- 受查者採用具有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專門知識之個人或組織(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以協助其編製財務報表時,查核人員採用該專家之工作當作查核證據時,該管理階層專家亦非71公報所指之查核人員專家。
解析
審計準則第46號第31條規定,事務所應對困難或具爭議性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諮詢訂定政策及程序,此外,同公報第36條規定,對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應對存有歧見、困難或具爭議性事項,是否已作適當諮詢達成適當結論。換句話說,事務所內因案件執行諮詢之對象非屬查核人員專家。
2、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之專門知識可能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之知識:
- 複雜金融工具、不動產、廠房、設備、珠寶、藝術品、古董、無形資產、企業合併所取得之資產及所承擔之負債,以及可能已減損資產之評價。
- 保險合約或員工福利計畫相關負債之精算。
- 石油及天然氣蘊藏量之估計。
- 環境負債及土地清理成本之評價。
- 合約及法令之解釋。
- 複雜或不尋常稅務議題之分析。
3、許多情況下,區分會計或審計領域專門知識與其他領域專門知識尚屬容易,即使是涉及會計或審計特定領域之情況。例如:
- 對遞延所得稅之會計處理具有專門知識,或對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之專門知識之個人,因其專門知識屬會計領域,非查核人員專家。
- 稅務專家,因其專門知識屬法律領域,具備運用複雜模型對金融工具進行評價之專門知識之個人,則屬71公報所稱之查核人員專家。
- 惟於某些情況下,特別是涉及會計或審計專門知識之新興議題,區分該等會計或審計特定領域之專門知識與其他領域專門知識係屬專業判斷。有關查核人員持續教育訓練之規定,可能有助於作出判斷。
(二) 聘僱或委任查核人員專家理由
1、受查者財務報表之編製可能需要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之專門知識,受查者可能聘僱或委任此等領域之專家,以取得編製財務報表所需之該等專門知識。受查者如未取得所需之專門知識將增加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解析
管理階層需要會計領域以外之專門知識以編製財務報表時,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可能增加,原因如下:
- 其可能顯示財務報表之編製具複雜性。
- 其可能顯示管理階層未具有該領域之專門知識。管理階層如未具有必要之專門知識,則可能採用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以因應該風險。
2、如財務報表之編製涉及會計領域以外之專門知識,當查核人員擬使用管理階層專家所產生資訊作為查核證據時,必須評估該資訊之可靠性。此時,查核人員雖具有會計及審計之技能,但可能未具有查核該等財務報表之專門知識,因此:
- 主辦會計師須確認查核團隊及查核人員專家整體而言具有適當之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以執行查核案件。
- 查核人員對是否採用查核人員專家工作之決定,以及如須採用,對何時採用及採用至何種程度之決定,可協助其確認執行查核案件所需資源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於查核過程中或情況改變時,查核人員可能須修改先前有關採用查核人員專家工作之決定。
3、如管理階層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採用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則查核人員於決定是否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時,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
- 管理階層專家工作之性質、範圍及目的。
- 提供攸關服務之管理階層專家係由受查者聘僱,或由受查者委任。
- 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受管理階層控制或影響之程度。
- 管理階層專家之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
- 管理階層專家是否依照專業準則、其他專門職業或產業規範執行其工作。
- 受查者對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所執行之控制。
(三)查核人員於執行下列工作時,可能需要查核人員專家之協助:
- 對受查者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取得瞭解。
- 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設計及執行整體查核對策,以因應整體財務報表之風險。
- 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以因應所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風險,包括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
- 對財務報表形成查核意見時,評估所取得查核證據之足夠性及適切性。
二、管理階層專家與查核人員專家之比較
(一)專家之定義及作為查核證據之適切性
(二)採用專家工作應執行之程序
(三)對專家及其工作應執行之查核程序之影響因素
(四)專家專業能力、適任性
(五)專家之客觀性
(六)取得對專家工作之瞭解
(七)評估專家工作是否適切
(八)得否於查核報告內提及專家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公報第71號「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知識庫
- 賴柏錚,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501(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查核證據——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解析 。
- 戚務君,關鍵查核事項與尷尬的簽證會計師──成分標示還是產品警語。
- 王志誠,會計師查核及簽證財務報告之刑事案例分析。
- 林良榮,會計倫理與企業內部之不法告發──兼論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制度之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