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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本案被告A、B從事危險藥物(危険ドラッグ)的製造批發業,涉嫌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並持有麻藥,違反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關稅法及藥事法遭檢方起訴。被告等人不服,主張一審判決違反法令、誤認事實及量刑
2021/04/07
本件原告為福島醫療專門學校,該校提出欲於2014年4月1日提出新設立針灸按摩科(夜間部、修業年限4年、入學定額30名、總定額120名)之申請,卻遭厚生勞動大臣以「有關按摩指壓師、針師、灸師法(後簡稱本法)」附則第19條第
2021/03/22
原判決認定本件加害人(下稱受處遇者)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為醫療觀察法所適用的對象,須接受醫療強制入院。原告不服,主張原判決採用之醫療觀察法其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第14條、第22條第1款
2020/12/07
日本米果(仙貝)製造商與販賣商,於1957年1月開始有生意往來。同年10月日本食品衛生法開始禁止使用硼砂,故製造商通知販賣商必須停止供貨,然而販賣商依然堅持並說服製造商繼續供貨。
2020/11/20
浥昕 平成30(行ヒ)69 審決取消請求事件 令和元年8月27日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判決 破棄差戻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 本件上訴人為治療過敏性眼疾患眼藥水(日本專利公告號3068858號)的專
2020/11/06
本案為罹患腎臟癌的原告X,在接受健保所給付之「干擾素療法」的同時,另又合併採用非健保所給付,且不被認可為評價療養中之先進醫療範圍的「LAK療法」,易言之,本案之原告X採行同時併用受健保給付之診療與非受健保給付之診療的「混
2020/09/18
本案原告X為精神科醫師,目前在京都市內的精神科醫院執業。原告X擔任少年保護事件的鑑定人,卻涉嫌透露該少年的口供內容、鑑定報告等文件給出版社,嚴重侵害少年隱私權,被依違反刑法的洩密罪判刑4個月,緩刑3年。
2020/09/04
兩名原告X1、X2的肺癌末期家屬,在服用被告Y於平成14年(2002年)7月經厚生勞動省輸入核可的抗癌劑「Iressa艾瑞莎250錠」後,引發間質性肺炎死亡。原告X1的家屬病患A於平成13年9月被診斷為非小細胞肺癌第四期
2020/08/06
被告長期與鄰居不睦,在一次爭吵後持刀殺死鄰居等7人後於自宅縱火,兩位醫師在精神鑑定意見分歧
2020/02/17
截至2020年2月16日,日本新冠肺炎案例累計有408例,扣除郵輪355例以及專機撤僑13例,日本境內非日籍與日籍感染者已有40例。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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