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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出生,於袋鼠護理期間心肺停止,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X1之母X2、父X3主張Y或其職員未提供適當的說明就開始袋鼠護理,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過程中未提供適當的經過觀察等,要求Y支付215,63
2024/06/03
產婦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A醫師接生,因胎盤早期剝離,造成新生兒原告X3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X1、產婦夫原告X2及X3,以醫師延誤診斷及延遲進行剖腹產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4/02/07
醫療是「健康所繫,性命相託」的神聖使命,臺灣在醫事人員長期的無私犧牲奉獻下,創造了全球矚目的醫療環境及品質。惟近年來醫療糾紛頻傳,「醫師在法院上班,律師到醫院上班」,成為殘酷的笑話;德諺稱:「醫生開刀時,一隻腳踩在手術房
2023/10/11
對病患及家屬坦誠並不容易,這需要面對圍繞著專業身份、聲譽和害怕受到不公平指責的複雜文化議題。這些職責並不是單獨存在的。由醫療過失系統和其他申訴方式主導,以及較少提到的刑事調查和死因調查,這些系統在醫療法環境裡相互作用。
2023/09/27
所有參與者都肯認判例法僅代表整體醫療過失糾紛的一小部分。判例法僅包括非常大量案件中的少數幾個進入審判並作出判決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放棄或和解的決定:「絕大多數臨床過失案件不會進入審判階段,而指南通常
2023/08/23
CGs對注意義務是否具有決定性,在同意與不同意的受訪者間存在明顯的意見分歧。一些大膽的斷言被提出:「偏離指南會被視為過失的證據」以及「CGs對於確定臨床醫師是否達到預期標準至關重要。」
2023/08/02
有關強制住院之醫療行為於法律上的性質,可透過(一)精神保健福祉法中對強制住院的規定和旨趣;(二)強制住院醫療於公權力行使上之適用性等兩方面來理解。
2023/07/17
早期醫療行為是一位醫師輔以少數醫療人員,為病患提供服務,例如內科醫師搭配護理師和藥師,複雜點如外科醫師外加麻醉科醫師、手術助理和護理師。主治醫師為病患制定醫療方針、全程參與診治過程,最後完成治療,就像船長為整艘船制定航行
2023/06/21
在醫療過失訴訟中,違反義務的標準是根據Bolam測試來衡量的:「若醫師之業務執行被一群熟悉該特定領域之負責的醫療人員認為是適當的」,則不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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