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不僅促成人類文化之發展,卻也帶來棘手的社會危害。在成癮物質防制中,對酒類採取中密度管理,如課徵稅捐、廣告與通路限制、年齡限制等;惟究應以「酒害防制」或「酒癮防制」,仍莫衷一是;此兩種取徑所隱含的價值競爭,在於酗酒者應看待為病人或罪人。是如此,本期企劃將以酒癮防治/制的公衛政策難題為主軸,探討制定酒害防制法之必要、課責酒類供應商侵權責任之合理性以及救駕累犯重新領照的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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