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讀懂判決:會計 讀懂判決:會計 商標貢獻度作為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以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2023/02/17 「專利貢獻度」意指專利對於商品整體價值的貢獻程度。一個商品可能同時使用到上千甚至上萬個專利,故實務穩定見解認為,在計算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應考量被侵害專利對於侵權商品整體價值的貢獻程度。...... 著作財產權授權爭議的處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2023/01/13 著作權法是因應印刷技術而生的法律制度,販賣著作物是印刷產業的基本商業模式。因販賣著作物的活動過於分散,不易掌握,而重製著作物的傳統印刷廠,由於固定成本大,就政府管制上而言,非常集中,容易控制,故傳統著作權法制所設計掌握的關鍵生產要素就是重製,控制了重製也就掌握了著作的市場。...... 售後混淆理論在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的交錯──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上第3號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2022/12/02 傳統商標侵權理論將商標法第68條「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相關消費者」定義為「直接消費者」,意即購買商品之人在購買商品當下,必須有混淆誤認商品來源的可能性。但售後混淆理論認為,直接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時,若有使旁觀者(即潛在消費者)混淆誤認該商品來源之虞,仍符合商標法第68條的要件。......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爭議及未記載應記載事項之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2022/11/04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2項規定:「Ⅰ.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Ⅱ.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前開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 Prev <12345678910 >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