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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鬼搬運真的能省遺產及贈與稅?(上)

文章發表: 2018/12/10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背景

被繼承人A君在2016年4月20日因為昏迷被送往醫院急診,並在6月15日死亡,A君在住院期間都未曾清醒,完全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但是A君所有的債券基金在2016年4月21日(昏迷後)贖回,金額為1,775萬5,810元存入A君自己的銀行帳戶,之後繼承人B君陸續以小額現金提領。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A君重病期間無法處理事務,卻仍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B君並無法證明資金確實用途,國稅局於是以其他財產1,775萬5,810元併計遺產課稅。

焦點短評

很多子女趁爸媽開始生病或檢查出重症時,為了避免高額的遺產稅,使用「五鬼搬運法」提前移轉爸媽的資產,這樣的「五鬼搬運法」真的能省下遺產及贈與稅嗎?以下將說明幾種「五鬼搬運法」會徒勞無功的狀況。

首先,如前述背景案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重病期間若無法處理事務,如有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無法提出資金確實用途證明,該金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第二,我國遺產稅有「擬制遺產」的相關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在2017年2月1日死亡,而A君在2016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女B君及C君各200萬元,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由於遺漏未將A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的現金合計4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稅額之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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