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短評
第三,雖然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若這個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仍然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外,贈與的這份資產,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無償取得」部分將不能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如此一來,所要課稅的資產可能不減反增。舉例說明,A先生死亡時遺有資產為1億元,若「未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A太太(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A太太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請求扣除金額為5,000萬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使得A先生僅剩的5,000萬元需計遺產課稅。
若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5,000萬元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A太太,在A先生死亡後,由於A先生資產僅剩5,000萬元,但A先生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5,000萬元給A太太,因此A先生遺產總額仍為1億元,而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無償取得」部分是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因此A太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2,500萬元,因此A先生則有7,500萬元(1億-2,500萬=7,500萬)需計遺產課稅,所要課稅的資產反而增加。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知識庫
- 陳揚仁,遺贈稅新制今起生效,會計師提供兩招節稅。
- 陳揚仁,贈與稅相關探討。
- 張修瑋,什麼?結婚禮金要申報贈與稅?
- 曾邑倫,保險金課徵遺產稅爭議──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月旦會計實務研究,9期,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