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警告函 搜尋結果 讀懂判決:會計 2022/04/01 事業寄發警告函行使新型專利權之最新法院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民事判決簡析起 我國新型專利自2004年7月1日起改採形式審查制度,亦即無須經由實質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獲准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必須經由實質審查始可獲准專利並不相同。惟因新型專利權之有效性並未經過實質審查加以認定,故其有效性相較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