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不法所得之計算──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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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Recognition of Crime Proceeds and Illegal Deposit Accepting: Comment on a Taiwan High Court Case of No. 106 Gim Sun Zon Su 35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2004年立法院通過金融七法修正案,大幅提高金融犯罪刑責,就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新台幣之行為人,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關於犯罪所得之認定,即為關乎法院宣告刑度至為重要之關鍵所在。然我國實務上就犯罪所得之計算認定,多採總額說,擬制了行為人犯罪所得,致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動輒超過1億元門檻,而有違憲法上關於法律明確性之要求。本文擬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為中心,彙整相關當事人及法院之見解並提出本文淺見以供各界參考。 | |
延伸學習 |
本文討論銀行法犯罪所得之計算。有關經濟犯罪之犯罪所得,例如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之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向來屬法院職權認定範圍。我國財經刑法多設有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加重處罰規定,由於所得金額攸關重刑,相信會計人鑑定報告重要性將日益增加。 | |
關鍵詞 | ||
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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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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