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財務報表之核閱──TWSRE 2410與原審計準則公報第36號之比較【公報釋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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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udit Review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 Discussion on TWSRE 2410 and SAS 36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為了增加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心,針對股權分散程度較大且擁有眾多股東的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發行人除了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報外,尚須於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以增加所揭露及時性財務資訊之公信力,而其中的「查核簽證」以及「核閱」之效力有什麼不同,值得探討。另為提供核閱人員相關工作指引,審計準則委員會於2017年10月24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取代原審計準則公報第36號,更於2022年10月採新編碼原則將65號公報更名為核閱準則2410號。本文整理以下主題,以協助讀者掌握新準則與舊公報間之異同:核閱工作性質與範圍、核閱工作流程、核閱報告架構、結語。 | |
延伸學習 |
新準則應全面性為核閱人員提供更明確的指引,核閱人員應向管理階層取得預防或偵出舞弊等責任,告知其所知悉與已知或疑似與舞弊有關之所有重大事實,對導因於舞弊之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做評估之結果等書面聲明。若核閱人員發現舞弊情事時,應採取之措施為何? |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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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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