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利用借名經營報稅業務所涉詐欺取財之法律責任【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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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Legal Liability for Fraud When Borrowing Someone’s Name to Operate Tax Filing Busines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亦應包括在內。代收代繳稅款於客觀上應屬民法§188I 所指之執行職務範圍。記帳士既允由會計從業人員借用名義辦理報稅業務,對於借用名義經營報稅業務之客戶及處理事務之內容,仍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責任。 | |
延伸學習 |
不法行為必須是僱用人能預見、能防止,且被害人係正當信賴受僱人的行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僱用人並因之獲有利益」時,始符合民法第188條中「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要件。然而事務所僱用之會計從業人員因施行詐術,使其客戶受騙時,事務所應如何主張,以保障其權利呢? | |
關鍵詞 | ||
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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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86-0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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