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談限制私法人炒作住宅與其憲法基礎【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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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ommented on the Restrict Private Legal Entities from Speculating on Housing and Its Constitutional Basi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財產權之取得應附隨有社會性之義務,本次修正對於私法人取得住宅改採許可制,對於有實際需求者並無實質影響。私法人本無「居住」需求,卻大量持有住宅而成為囤房大戶,政府在打炒房五大招中提出了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限制私法人取得住宅應採許可制,而引起業者的強力反彈,法界也質疑「許可制」侵害財產權、工作權及營業自由權等基本權。然而自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有關所有權社會化之觀念,至今已為世界各國奉為圭臬。究竟上述修法是否有憲法之基礎,值得探究。 | |
延伸學習 |
平均地權條例擬將法人取得住宅產權改採許可制,以遏止炒房並維護居住正義;即便是政治正確的政策更須有法治國家的基礎,此番政策限制法人財產權與營業自由,其前提應先論述其憲法基礎何在,並且檢討措施是否過度違反衡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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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4-051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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