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論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認定標準【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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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A Study on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ransfer of Any Essential Part of Its Business or Assets" in Article 185, Paragraph 1, Item 2 of the Company Act | |
| 作者 | ||
| 閱讀核心 |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中所稱「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裡的主要部分,應如何認定,實務與學說見解不一。由於本款中,「主要部分」之認定,涉及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權限劃分以及少數股東權利保護之基本問題,對此,本文認為,採取質與量分析較具有彈性,然在質與量兩方面判斷時,不宜過於寬鬆,以避免侵蝕董事會之職權。本文將自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規範出發,探討國內實務對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認定標準,並透過對美國法之比較研究,以提供我國未來實務運作之參考。 | |
| 延伸學習 | 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中所謂的「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須涉及公司組織之基本結構改變,且達到類似於併購之情況,始有適用,故讓與之營業或財產若屬於公司之一般營運範圍內,應非屬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規範範圍。就「與之營業或財產」究竟屬於公司「主要部分」或「一般營運範圍」,法院實務就個案之認定標準為何,值得深入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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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46-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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