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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601 (97期) 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之檢討【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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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之檢討【本月企劃】

英文篇名

An Examin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axpayer Applications for Tax Deferral or Installment Payments under the Tax Collection Act

作者

陳明進

閱讀核心

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變,而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之困難,1976年制定稅捐稽徵法時訂定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同時就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後之稅捐徵收,訂定第2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詞

稅捐稽徵法第27條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者權利保護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601 (97期)

起訖頁

006-010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6010073010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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