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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605 (101期) 關於法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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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關於法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A Legal Entity's Claim for Non‑Pecuniary Damages: Review of Supreme Court Civil Grand Chamber Ruling No. 112-Taishendatzu-544

作者

吳怡箴陳宇萱

閱讀核心

針對侵權行為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亦得準用前述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

關鍵詞

法人商譽信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605 (101期)

起訖頁

062-06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6050077015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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