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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借款屬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嗎?──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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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Is the Loan Pledged by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elongs to the Debts Owed by the Decedent?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60 in 2009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被保單借款是否應列為未償債務,是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若保單借款列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應探討的是被繼承人借款時間與用途,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的保單借款,應交代其資金用途,被繼承人死亡前以保單為擔保品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於其死亡時尚有未償還借款,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時,會將尚未償還借款從應給付之保險金扣除,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被繼承人尚未償還借款,還能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嗎?對此問題國稅局、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有不同的解讀,本文予以深入的解析。 | |
延伸學習 |
若保單借款列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應該探討的是被繼承人借款的時間以及借款的用途。若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的保單借款,應交代其資金的用途。若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顯然有避稅的意圖,不准其列報未償債務,應屬合理;但若該保單借款已有一段較長的期間,且借款用途有合理的理由,這些情形否准認列保單借款的未償債務,似乎未盡合理。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2-098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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