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房地互易現值差額視同贈與之契稅課徵爭議【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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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Disputation of Taxation on Deed Tax from the Present Value Difference of the Exchange of Buildings and Lands Deemed as Gift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地主與建商進行房地互易交易,稅捐機關不應以互易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擬制價格是否等值,依財政部編訂之《契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逕將契約當事人交換契約之民事原因關係,分割為「交換」及「贈與」之混合契約,分別依其所屬之契稅稅率核課。地主所分配房屋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契稅課稅之擬制價格,必與合建雙方認定計算數額不同,本文認為不應以此擬制價格來判斷合建分屋契約之標的物是否等值,更不可以此判斷民事契約原因關係之屬性。 | |
延伸學習 |
為防杜假借房屋委建之名,行買賣、交換、贈與之實,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即不容納稅義務人藉各項形式之法律關係規避契稅繳納,應按實際法律關係為判斷基準。稅捐稽徵機關常以「實質課稅原則」來確保租稅公平的目的,並對特定的經濟行為進行課稅。本文以房地互易的議題為例提供讀者思考,事實上,稅法中也存在其他例子,例如,遺產與贈與稅法中的視同贈與等。其中,有些議題亦產生許多爭議,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使用該原則時,應特別注意其適當性。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21-026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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