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射程範圍之爭議【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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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The Applications of Paragraph 4, Section 106 of Company Act in the Case of Limited Company's Organization Chang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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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在台灣的公司種類中,以有限公司的數量最多,為實務使用上最為普遍的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設立後,或有需求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修正公司法調降同意門檻為「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且考量必定會同時變更章程,第106條第4項規定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排除變更章程需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之規定,以避免股東可輕易杯葛。但有問題者,本項視為同意規定於變更章程的射程範圍為何?自字義觀之不甚明確,故本文擬加以討論。 | |
| 延伸學習 | 依經濟部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台於今年1月的統計顯示,我國公司總數約70萬家,其中以有限公司所占的比率最高,約有53萬家。現行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之法律規範,僅有15條,顯然不足!尤其現行規定中,有部分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亦有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疑義甚多!主管機關就實務操作上所發生之諸多問題雖予以解釋,但爭議未必能完全解決,尤其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及有限公司內部不合時,無退場機制,致有限公司經營者之經營迭入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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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41-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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