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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8 (44期)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2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要件之解釋──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裁定【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2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要件之解釋──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裁定【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lement ""Where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 Must Be Performed in a Foreign Country"" under Paragraph 2, Article 523 of the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n Analysis and Comment on the Taiwan Supreme Court's Ruling Year-2020-Tai-Sheng-Tzi-No. 804

作者

王韋傑

閱讀核心

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假扣押程序,在債務人為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形,應可適用第523條第2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據此免除債權人聲請法院作成假扣押裁定時,應釋明假扣押原因(即個案有假扣押必要性)之釋明責任。而近期最高法院民事庭在109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裁定之見解,恐將會使該法條規定形同具文以及造成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是以,本文認為,此等見解容有進一步探討其合理性之必要。

延伸學習

涉外紛爭在實務上,常需透過保全程序扣押外國債務人在我國境內財產,使債權人之請求權不致因債務人脫產而落空。但依最高法院見解卻可能引發法條形同具文及面臨實務上窒礙難行結果。希冀未來相關法律制度及實務操作能切合跨國商務交易紛爭之將來債權執行需要。

關鍵詞

外國債務人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涉外事件假扣押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08 (44期)

起訖頁

106-111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108004401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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