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否計入所得稅法有關交易損失之扣除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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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Shall the Loss of Overseas Futures Trading Be Deducted from the Gross Consolidated Income of an Individual?--The Final Decision, (108) Da Tzu No. 3, Rendere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量能課稅原則在租稅法領域是具有憲法基礎的重要原則。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損失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時,是否屬於可依財產交易損失規定而予以扣除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曾有不同見解,故提請大法庭為裁判,經大法庭以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對該法律爭議做出決定。本文建議立法者應考量修正相關法規之可能性,而提出初步增修意見。 | |
延伸學習 |
個人海外來源所得之課稅,我國自99年度後納入基本所得額的稅基範圍,然其獲取海外所得之損失可否對應減除,司法院大法庭採否定見解,是否妥當? 除了可從憲法量能課稅與綜合所得稅制交互觀察之外,尚可再審視立法過程及稅法漏洞與填補觀點,並提供未來立法良策。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108-114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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