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公司稅捐違章行為主觀責任之推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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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Presumption of Subjective Liability of a Company in Tax Violation: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50 in 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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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公司稅捐違章行為之主觀責任,以其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受僱人等之故意或過失推定之,依法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應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稅捐。若消滅公司因非經管稅務申報的主管為假交易,致消滅公司有虛報進項稅額漏報營業稅之情形,存續公司是否對該稅捐違章行為成立推定故意或過失?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就應審酌要件提出其見解。 | |
| 延伸學習 |
稅務違章案件的推定過失,稅局如果舉證個別職員犯有違章故意過失,例如虛進虛銷,即可該當?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再細緻化,必須至少是職司稅務申報的財務人員在個案中有違失,始可該當所屬法人的推定過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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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91-0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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