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配偶財產報告義務為中心【本月企劃】 | |
---|---|---|
英文篇名 |
Claim for Distribution of Marital Property: Focusing on Duty of Disclosur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依民法§1022,夫妻對彼此婚後財產有「知」的權利,但實務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一方婚後財產不明時,法院一般仍嚴守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少以職權干預,惟從家事事件之公益性角度觀察,為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公平性,似應容許法院職權介入之空間。究竟民法§1022之規定能否作為釐清夫妻婚後財產範圍之基礎?法院得否以職權介入夫妻財產情形之調查,或為不利一方配偶之認定?本文爰以此為題加以探討。 | |
延伸學習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涉及性別平等、家務勞動價值保護及經濟弱勢配偶之保障,具高度公益性質,為避免此類事件因證據偏在而導致不公平之結果,應進一步研究,是否可依家事事件法或民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減輕或倒置舉證責任,以調整證據偏在或顯失公平之情形。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25-033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