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中國大陸對賭協議之履行引發的個人所得稅退稅問題【國際經貿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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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On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roblem Caused By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in Mainland China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從解釋論上而言,對賭協議安排下的股權轉讓收入之課稅時點為股權轉讓發生時,不受業績對賭履行的影響。其次,股權轉讓的價格不因對賭條款之履行而在稅法上構成「或有對價」。再者,對賭條款失敗所為的價款支付,與股權交易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就立法論而言,若未來能在《個人所得稅法》增加虧損結轉之相應配套徵管制度,不失為減少此類爭議的長久之計。 | |
延伸學習 |
私募投資中的對賭協議,倘若一方賭輸,衍生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得而復失」的情況,個人綜所稅上的處理,究竟是要當作收入不存在、發生損失,或是收入已實現,除實質課稅操作外,可思考修法的革新選項。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5-102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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