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職務著作中關於有無約定著作人的爭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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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pute over the Existence of an Agreement on the Author of Works Made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ivil Judgment of Supreme Court (111) Tai-shang Tsu No. 185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關於職務著作的著作人,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是受雇人。」但為了因應企業或集體創作的社會經濟趨勢,該條但書規定:「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即雇用人可透過契約安排,使雇用人成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若契約對於雇用人的約定不明,因法無明文,引發爭議。最高法院對此認為應採有利於受雇人解釋,即推定受雇人為著作人,簡言之,儘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雇主,但如無對著作人格權為約定,則受雇人仍享有著作人格權。 | |
延伸學習 |
本案在訴訟上,就此爭點業經三審確定,除了思考法律規範目的、學習判決思維外,更可把本案當作是「不完美契約」案例。本案法院在判斷時,考慮更多的可能不是有效率市場運行,而更可能是抽象的公平正義。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87-094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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