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美國朝代信託與外國授予人信託規劃方案【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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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Introduction to U.S. Dynasty Trust and Foreign Grantor Trust Solution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在臺灣高淨值人群中,具有相當比例之臺美雙重國籍家庭。這些臺美雙重國籍家庭中,若家族資產擁有者係屬不具美國人身分的NRA父母,或是祖父母計劃傳承美國境外資產給美籍受益人子女或子孫時,在實務上皆是採用FGT架構來達成為美籍受益人創造出美國所得稅之稅務優化效果。簡言之,外國授予人信託可以在非美籍委託人還在世,透過外國授予人信託分配信託利益給美籍受益人時,該美籍受益人僅需申報3520表,但無須承擔繳納美國所得稅。美國備用境內朝代信託或傾注資產之朝代信託是針對在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建立了外國準據法之信託之NRA的一項策略。此外,非居民外國人境內朝代信託可以為非美籍委託人合法、合規地節省未來的美國遺產稅前提下,達成家族財富永續傳承到後代子孫之目標。 | |
延伸學習 |
信託制度美國運行已超過百年,因此累積了很多的經驗,也建立較為完備的法制及稅制。因美國是很多人嚮往的國度,因此有很多非美國人在美國置產,有設立信託的需求,本文對非美國人在美國成立信託能發揮的功能作介紹,並對於信託關係中的稅負及該如何規劃提出建議,另也介紹美國的朝代信託制度在稅負的優勢,以及如何用於資產的移轉及傳承,最後藉由非美國人可如何應用朝代信託為財產移轉的租稅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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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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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28-0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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