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業務緊縮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 |
---|---|---|
英文篇名 |
Business Contraction as a Cause for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Contract: A Case Study of Taiwan High Court Civil Judgment 2019 Zhong-Lao-Shang-Gen(1)-Zi No. 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勞基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企業在業務緊縮時可終止勞動契約。2020年新冠疫情導致部分產業業務量減少,許多企業依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引發爭議。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為例,深入分析「業務緊縮」的法律適用及實務解釋。該判決中,雇主因立法院削減預算,導致業務縮減並依法終止契約。法院判定此舉符合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強調了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明確告知終止事由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
延伸學習 |
是否無對上訴人權益影響較輕替代措施、政府是否有義務於他機關安置眷服處,均未於本案判決析論。未來涉及政府部門之案件,法院可就政府機關作為雇主安置義務做較為深入之探討,俾為公、私部門雇主於勞基法下解雇最後手段性與安置義務之範圍與異同,提供更明確之解釋。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76-080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