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評析

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裁罰參考表修正
文章發表:2022/04/14
按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雖已增訂第2項規定,前開行為罰之罰鍰不得超過100萬元,惟仍有可能發生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時,行為罰反而高於漏稅罰之困境。

遺產稅法第30條第7項被繼承人之存款動用
文章發表:2022/03/24
實務上經常發生,被繼承人過世之後,繼承人未處理遺產稅、喪葬事宜及各種支出,直接動用被繼承人遺留之存款,而造成其他繼承人主張繼承權遭受侵害,進而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等情事。究竟被繼承人的存款能否動用?以及應該在何時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