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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之爭議處理程序實務解析

文章發表: 2019/10/23

稅捐機關核課稅額前,為盡調查義務獲並取核課資訊,命納稅義務人就核課事實陳述意見,經認定有漏稅之事實後,即以「核定稅額通知書」或「應納繳款書」(下命處分)課予納稅義務人必須依通知書內容(核定金額)繳納稅款之義務。

周逸濱

  • 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大學公法組博士班

魯忠翰

  • 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臺灣大學公法組碩士

設計案例

某甲於2018年7月15日,突然收到稅捐機關寄送之「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其應到稅捐機關陳述意見,何謂陳述意見?其後,某甲復於同年9月15日收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補稅繳款書」命其補繳50萬元稅款,繳款期限為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倘某甲不服而於同年11月5日提起復查是否合法?某甲再於2018年12月16日收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駁回復查之決定書及補繳50萬元稅款繳款書,則某甲該如何提起訴願?某甲又於2019年2月15日收到訴願駁回之決定書,仍命補繳50萬元稅款,那麼某甲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壹、前言

稅捐機關核課稅額前,為盡調查義務獲並取核課資訊,命納稅義務人就核課事實陳述意見,經認定有漏稅之事實後,即以「核定稅額通知書」或「應納繳款書」(下命處分)課予納稅義務人必須依通知書內容(核定金額)繳納稅款之義務。倘納稅義務人置之不理,不待法院判決,稅捐機關可逕送行政執行,動輒遭行政執行署扣押帳戶或不動產;倘若超過一定金額,更可能被限制出境或甚至管收。從而,納稅義務人收到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必須於法定期間循法定方式提起行政救濟。本文將逐一介紹處分核課前之陳述意見以及處分核課後行政救濟的各階段流程。

貳、核課稅額處分前之「陳述意見」

一、法律規定

依照新修正通過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稅捐機關於調查納稅事實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調查人受調查之事由,藉由事前陳述意見之程序幫助稅捐機關蒐集資訊、了解納稅情況。特別在稅務金額龐大、案件事實晦暗不明等情況下,作為課稅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 。從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前述規定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具體化條文,同樣在要求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使處分相對人有機會表達意見。

二、法律效果

陳述意見本身不具獨立之法律效果,縱使義務人受通知卻不到場陳述意見,仍不影響稅捐機關做出課稅處分,惟稅捐機關不得僅因義務人未出席而逕為不利判斷。是人民收受稅捐機關之陳述意見通知書時,即表示後續有可能遭稅捐機關核定補稅或是處罰,故陳述意見對人民而言,乃直接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辯及證據之重要機會,使稅捐機關再次考量稅捐處分之妥適性。相同地,陳述之內容均亦會記錄並受後續訴願機關或法院之評價,倘有前後矛盾之陳述可能不利於後續之行政救濟

三、請求錄音

除此之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雖未規定當事人能抄錄、閱覽陳述意見時之會議紀錄,惟當事人可依該法第12條第3項 之規定要求錄音,稅捐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7期:是天堂?或是地獄?新創公司的美麗與哀愁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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