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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個會計法看公私部門會計人的權責(下)
文章發表:2021/06/17
民選首長由民眾透過選票賦予職權,當然也從民眾投下罷免票來解職。同樣的道理,在每年決算報表蓋章負責者我們稱他為主辦會計(實務上常是由財務經理擔任),主辦會計下面的小會計們則是經辦會計。

從兩個會計法看公私部門會計人的權責(上)
文章發表:2021/06/03
近日的立法院院會爭對會計法99條之1 ─ 機要費除罪化的攻防讓邊緣的會計法又重回媒體焦點,事實上2019年11月以後,相信會審人員從國考生到現職公部門的主計、審計人都會很有感 ─ 會計法大修。然而與產業實務連結最深的經濟日報也只是1則小報導帶過,甚至文中只提到一些小條文的修改,連最具意義的「固定項目分開原則」(會計法29條)退場也不曾提到,滿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