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文章發表:2018/11/05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其中「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文章發表:2018/10/22
依據蘋果日報2018年8月12日「無償幫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還是要繳贈與稅」報導,如果是用父母的資金,無償為已成年子女支付購買不動產,其出資的資金,即為「贈與價額」,必須要依照規定課徵贈與稅。
文章發表:2018/10/15
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在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修正後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文章發表:2018/09/04
財政部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屬於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仍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要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