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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額虛偽不實之法律責任

文章發表:2020/07/22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5款所規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生不實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但知情之其他從業人員,仍得與負責人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會計師因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者,應付懲戒,為會計師法第61條所明文規定;

顛覆傳統的勞動事件法──勞動爭議處理新紀元

文章發表:2020/07/08

勞動事件法(下稱勞事法)已於今(2020)年1月1日施行,重點包含:勞動事件的定義、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中的事實推定及保全程序等。其中最引人注目者,莫過於借鏡日本勞動審判制度所創設的勞動調解程序。

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之研析

文章發表:2020/06/24

台灣公司體制上股權較為集中,大股東或控制股東可有效掌控董事會,為使小股東有效監督、制衡大股東,公司法第245條賦予小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一旦達到公司法規定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門檻,小股東即可請求法院選派中立、專業之外部會計師,檢查標的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審計風險與關鍵查核事項之揭露

文章發表:2020/06/10

審計品質乃會計師有能力發現財務報表存在誤述,且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以降低財務報告所含之雜訊,改善會計資訊之程度。審計品質日漸受到各國政府、學界與資本市場之注意,並投入相關研究(林孝倫,2016,頁3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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