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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上的應用

文章發表:2024/01/03

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適當應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上可達節稅之效果。

不動產無償供他人使用設算所得課稅

文章發表:2023/12/27

納稅義務人透過經濟活動獲有所得,無論為自然人或者營利性的法人,均會發生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在收入減除無法支配的家庭成員必要生活開支(綜合所得稅)或者取得收入的必要成本費用(營利事業所得)之後,以淨額所得作為所得稅的課徵對象。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個人財產交易損益的應用

文章發表:2023/12/20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房地合一稅制2.0對財富傳承規劃之挑戰

文章發表:2023/12/13

家族財富傳承是臺灣家族企業或個人財產規劃永不褪色之重要議題,而不動產及股權均占臺灣家族企業或個人資產相當重大比例。房地合一稅2.0新制之推行,增訂「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家族企業及其股東在進行股權移轉計畫時,應特別留意房地合一稅新制對股權移轉可能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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