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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301 (37期) 娛樂稅之課徵──以相聲演出的戲劇為例,應適用相聲還是戲劇的稅率?【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娛樂稅之課徵──以相聲演出的戲劇為例,應適用相聲還是戲劇的稅率?【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The Imposition of Amusement Tax: Take Drama Performed with Cross Talk as an Example, Either Should the Tax Rate for Cross Talk or Drama Be Applied to

作者

周逸濱魯忠翰

閱讀核心

本文僅以相聲瓦舍於2018年在臺南舉辦的「2018全成有戲─《黑珍珠與白鳳凰》」公演為例,討論該表演內容究竟應適用「戲劇表演」1%稅率,抑或適用「相聲(技藝表演)」的5%稅率,以此說明現行娛樂稅之制度,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劇目定性之原則及可能之判斷結果,供相關劇場、劇團之主辦單位參考。

關鍵詞

娛樂稅稅率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301 (37期)

起訖頁

060-065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3010037007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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