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院、專科醫院怎樣把握-“轉院轉診”與“推諉病人”的界限

文章發表:2017/09/15

胡刚、 胡晓翔

2011年4月6日,江苏某县级市的一家镇卫生院夜间接诊一男性47岁患者,经问诊、检体及心电图等检查,初步诊断为“前间壁心梗”。鉴于医院值班人员经验有限、设备简陋,故不敢滞留患者,予硝酸甘油、阿司匹林等缓解症状的同时,请示院领导,紧急安排自备救护车,由一医一护随车护送至县医院。约20分钟后到达县医院,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由此生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医患纠纷。患方指责首诊医院救治不得力,推诿病人而导致死亡。而卫生院觉得很冤枉,认为自己面对危重患者,实事求是,不勉强滞留患者,及时予以转院转诊,服务得很周到。

类似的案例,在我们基层医疗机构或者专科机构经常遭遇,类似的纠纷,也不少见。如何依法规范处置,值得研究。

我们认为,判断是“规范转院转诊”,还是不负责任地“推诿”病人,只要把握一点即可:是否按照现行有效的转院转诊规范处理。

这本来不应是一个疑难问题,只要我们对照转院转诊的国家规范,严格执行即可。但是,问题在于,有关转院转诊的规范并不集中于某一个文件,而是散布于时间跨度很大的若干文件里。


就我们掌握的资料,目前,有关转院转诊的规范至少有以下内容:

一、《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对立即需行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

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

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86]卫医字第23号)

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

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急救中心(站)要人、车配套,做到有医、有药、有设备。

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

三、《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25、急诊室护士职责:

  8、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归纳起来,可以做如下理解:

一、病伤情极度危重,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立即处置。也就是首先要考虑是否属于“不得转院转诊”的情形。面对这种极度危重、必须就地抢救的病例,基层医疗机构或专科机构本院技术力量往往确实力不从心,那么,在尽力进行规范的基本抢救的同时,当然是请上级医院急会诊,派专家(组)来现场指导处置。笔者所在的口腔医院,尽管实力在全国排名第四,但在口腔专科之外的技术力量方面毕竟不能与综合性医院相比。因此,我们加入了一街之隔的鼓楼医院集团。屡屡面对突发心脑血管疾患的口腔专科就诊者,我们坚持按照国家规范办,先初步判断情况,极度危重患者在就地抢救的同时,都是急请鼓楼医院专家来院接手治疗,较好地保障了患者安全。

二、病伤情允许转院转诊的,要注意5个环节性的工作:

  1. 针对病伤情必要的可行的应急处置。
    比如,心肺复苏、包扎止血、骨折外固定、打开静脉通道等等,为后续进一步诊治奠定基础。
  2. 简单必要的病史记录。
    首诊医院有时是可以采集到一些关键病史信息的,机会稍纵即逝。及时询问和记录后移交后续医院,可以有益于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3. 联系安排车辆。
    尽量联系专业救护车辆,条件不具备时,也要努力争取替代的车辆。实在没有机动车辆时,至少,可以代为拨打110救助。
  4. 主动联系拟转入医院,获允后方可动身。
  5. 必要时,安排医护人员随车护送。
    特别是未能安排专业救护车时,对于比较危重的患者,一定要有首诊机构人员护送到转入医院,做好交接后方可结束首诊工作。

上述有关转院转诊的规范,散见于多个新、旧文件,且过于原则,现实针对性不强,很难操作,确实不利于基层单位全面掌握和遵守,建议卫生部针对转院转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尤其是复合性病伤病人,及合并传染性疾病伤病员的去向矛盾,发专文集中系统地加以细化规范。


  • 作者:胡刚(南京市口腔医院门诊部)、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 南京市口腔医院地址:南京市鼓楼中央路38号 邮编:210008
  • 南京市卫生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双龙巷22号 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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