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醫司法解釋已經施行了,“危整形”,還不醒醒嗎?

文章發表:2017/12/24

马老师

案例一:某患者在一家美容中心进行太阳穴脂肪填充手术,手术导致患者右侧大脑半球急性脂肪栓塞并脑疝,经治疗,患者最终遗留左侧肢体偏瘫。

案例二:某患者在一家美容机构行鼻部填充,术中患者因极度不适叫停手术,术后患者左眼视物模糊立即就医。经初步诊断,患者左眼失明,左侧面部需行植皮术。得知患者病情后,美容机构未再营业,美容师人家蒸发,患者共计花费15万余元,索赔无门。

案例三:某患者因自身美容需求到某医院整形美容科要求做“隆鼻术”。术后患者向工作人员索要假体外包装材料。患者回家后根据外包装查询该假体生产厂家,查询未果,患者质疑该材料为三无产品。经与院方协商后,将假体取出,并向院方索赔共计三万元。

思考

自2017年年初,央视新闻频道“焦点访谈”、“新闻周刊”、“新闻直播间”等节目多次曝光微整形市场乱象,案例不可谓不触目惊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惨痛。追求极致美的爱美人士一定擦亮眼睛,远离违法执业的“危整形”,莫让“美容”成“毁容”。医疗美容的从业人员应恪守最基本的执业准则,依法依规提供服务,远离执业风险。

对爱美人士说

根据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一些美容机构虽然开展微整形业务,但并没有合法资质,且开展业务的场所卫生条件差,不具备基本的消毒隔离条件,甚至一些提供上门服务的整形师你都不知道她(他)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些从业人员大都没有任何医学基础,仅通过4-5天的非正规培训即摇身一变成为“整形师”。虽然这些收费不菲的培训机构会颁发所谓的结业证书,但这些与废纸无异的证书绝不能成为她(他)们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遮羞布、挡箭牌。

建议爱美人士如果准备在自己的脸上动刀,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开展整形美容业务的科室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美容医疗机构。如不确定其是否具有资质,其书面材料的查询有时并不好明辨真伪,最好到该医疗美容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卫生行政管理网站查询。大部分开展生活美容的机构均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资质和条件,这是常识。另外,对于该医疗美容机构的场所也要进行大致的判断,比如人员、器械的配置,是否具备消毒隔离条件、是否具备急救治疗条件、是否具备卫生材料储存条件等。

另外,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所使用产品要有最基本的辨识能力,价格不是唯一评定标准,价廉物美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优质必定高价。所谓全外文、纯进口的药品或材料是最该引起高度警惕的,正规渠道的进口产品必定有中文说明,非正规渠道的进口产品,即所谓“水货”也许是真货,但很难保证运输储存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即使是真品,用到脸上时也可能已经失效了,不但没效果,更暗藏风险。

最后要说的是,对医疗机构的选择首先是为了安全,另外,任何侵入性操作因个体差异或其他难以预见的情况,都存在风险,正规医疗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更强,不仅仅是处理。

对医疗美容从业人士说

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不再局限于涂涂雪花膏、描描八字眉,韩剧和韩星在丰富民众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把微整形带入我们的生活。开眼角、垫鼻梁、割双眼皮、面部脂肪填充等等微整形技术对于爱美人士不再陌生。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对于民众的这一新的需求也积极给予响应,医疗机构开设整形美容科室,各种医疗美容机构也纷纷设置。整形美容业务巨大的利益背后必然隐含难以回避的风险,和普通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一样,完全杜绝风险是不现实的,但相应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具有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违法执业令医患双方均面临巨大风险。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规则应符合原卫生部《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规定。从事诊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和护士资格,不得任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操作。不得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超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不得使用非正规渠道购入或患者自行带入无法查明来源的医疗美容产品。

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患者因医疗美容活动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提起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解决了之前因医疗美容是否属于诊疗活动难以定性导致患者因医疗美容受损维权受阻的问题。对患者权益保护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同时,也给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没有什么“法律的真空”,切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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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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