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歷時六年的著名案例,醫師維權之外的思考

文章發表:2018/04/14

马老师

案情回顾

(案情来自于网络)

2011年12月28日15:00患者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待产,预产期为11月29日,办理完入院手续后,患者自行回家。12月29日上午患者到院完善相关产前检查,后再次离院。12月31日14:00左右患者因腹痛返院。18:00患者入产房待产。21:24患者分娩一女婴。21:30胎盘娩出。21:34产房护士通知值班医生李某,患者产后出血较多,21:37值班医生李某到达产房。经查体,李某判断患者为宫缩乏力所致,下达医嘱:一级护理、心电监护、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经上述处理,患者宫缩好转,出血减少,但仍有活动性出血,李某通知听班医生到场参与处理,对患者两处会阴撕裂给予缝合,并增加建立静脉通路。23:00缝合结束,患者出血量共1500ml左右,医嘱输血800ml(当晚医院只有800ml库存)。2012年1月1日01:05因患者尿量少,医嘱给予速尿静推,效果差,李某请示上级医师后,给予加快输液速度,患者排尿300ml。02:30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转入病房。02:35患者入病房,02:45患者烦躁,心率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03:20患者躁动不安,心率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76%。值班医生到场后通知听班医生到场参与抢救,并请其他科室协助抢救。一小时后,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2012年5月9日,9月20日,福州市和福建省两级医学会分别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民事赔偿:2015年,院方与死者家属签署民事和解协议,赔偿150万元。

医师维权:该案被媒体披露后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为值班医生李某提供法律服务,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多次举办专家论证会支持医师维权。开庭当日,广州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参与庭审,就产科风险向检方陈述。

行政与刑事处理: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涉事医院14人被行政处理,值班医生李某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开除党籍。包括李某在内的三人因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单独被提起公诉,另外两名医师另案处理)。2015年12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关于产科风险

产科风险,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自古民间就将生产视为“闯鬼门关”,近年来刷屏的后宫戏也多数将孕产期风险作为宫斗的重头戏,早产、死胎、新生儿死亡甚至母子双亡轮番上演。由此看来,在集结了最顶尖医学人才的皇宫,面对产科风险,也难有所作为。随着医学的进步,母婴死亡率大大降低,民众对孕期和围产期保健更加重视,对产科风险的接受度也逐渐降低,似乎只要遵医嘱做好了孕期保健,就有绝对理由等待一个完美大结局。但现实绝不可能这样完美,无论各种风险的几率多么低,都不能低至零。面对这种专业风险,民众应有所认知和接受,作为专业人士,也应该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母婴安全的守护者,同时也降低自身执业风险。

关于产科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入院评估,提高对高危待产患者的识别能力,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防范,早期识别风险、应对风险,而不是等待风险的发生。本案中,患者入院后即离开院区,常规检查如胎心监测、生命体征观察等均不能按时进行,各种沟通肯定也限于时间无法有效进行。建议医疗机构加强对住院患者的管理,所有收入院的患者应视为具有住院观察或治疗的必要,离开院区可能有难以预见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发生在院外,也可能在返院后发生。对于擅自离院的患者未能如期返院的,院方可根据规章制度按自动出院处理。

二、明确各班次职责,管床医生应做好所负责患者常规检查项目的追踪、异常情况处理等,值班医生只负责临时情况的处理和急诊患者的接诊。做好交接班,不交不接,不接不交,交接内容应全面规范。笔者曾遇有一案例,一大月份引产患者,因上一班未交班,下一班按正常分娩处理,导致新生儿出生后家属对引产出活胎不予接受。听值班制度一定要严格遵守,该案例中,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值班医生及时到岗,有监控为证,这是该案中对涉案医生极为有利的证据之一,如果有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无论疾病多么凶险,最终发生死亡的后果,医方的责任都是非常大的。一旦构成医疗事故,级别较高,且责任程度较重的话,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理都难以回避,个人的刑事责任也难免(失去自由、职业生涯从此终结)。

三、新生儿死亡事件也是产科重大风险事件,因新生儿出生后既具有生命的法律意义,死亡赔偿金数额有的省份已经直逼百万,即使医方过错轻微,也是十几万二十万的赔。所以,新生儿复苏无论是出于对生命个体的重视还是执业风险的防范都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在整体管理上应重视产科、儿科的专业协作,科室分布尽量集中,便于转运。建议儿科专家定期对产科人员进行新生儿复苏和复苏后处理进行培训,提高产科人员对新生儿窒息的抢救处置能力,提高复苏成功率,降低因窒息导致的致残、致死率。

四、问题发生后,无论是医疗机构内部的调查、讨论还是追责,还是外部处理时以单位名义提交的院方意见,一定要科学、客观,不以回避问题为目的,而以发现并正视问题为目的,促进内部质量提升并以处理问题为契机,外树形象。结合本案,之所以最终处理非常被动,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医学会鉴定的内部讨论稿显示,专家们定最终意见的时候有如下措辞“未按羊栓抢救,不能套羊栓”,一个“套”字,意义不言而喻,由于死者家属的特殊背景,该内部讨论稿被家属拿到,并以此做文章,质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所以,无论是院内讨论还是临床专家作为鉴定专家出席鉴定会,都要秉持科学精神。

五、最后,对于具有特殊社会背景的患者(比如本案,患者父亲是当地著名企业家,人大代表,其公公、爱人都是警察,公公职位较高。案件卷宗有记录,案件起诉前,患者父亲曾与市里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做过沟通。),应该重点关注。这不是同人是否同命的争论,而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是,一旦发生非预期事件,患者的特殊社会背景对事件的推动作用是我们无法估量和左右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试问,我们的一生有多少时间等待得起那个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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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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