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消化道出血未及時診治死亡案

文章發表:2018/06/14

杨东升

按:该案首次鉴定给予“主要责任”,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不大,诉讼中原被告调解结案。

患方书面陈述

一、基本病情

2017年1月30日晚,患者杨某因喝酒后呕吐血性物入住兴化某医院,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服用利血平病史。入院初步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入院后怀疑为贲门撕裂出血,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给予输血治疗,第三天介入治疗,介入治疗后病情加重,发高热,胃部灼烧感,兴化某医院会诊后认为是腹膜炎需要手术,后又为“重症监护室床位已满,没有条件实施手术”为由一直拖延病情。后患者家属要求转院,转至扬州某医院继续治疗,因为出血时间长,加上介入手术造成的病情恶化,最终导致在扬州某医院丧失手术机会。考虑到抢救无效,在医师的建议下办理出院,回家办理后事。

二、存在过错的行为

1、患者上消化出血的原因一直没有查明,从病历资料上看,贲门黏膜撕裂及动脉血管破裂的可能性大。根据诊疗规范,上消化道出血需要行胃镜明确诊断,但27日入院至29日均有胃镜检查的适应征,院方病程记录中均有记载,但未行胃镜检查明确诊断。

2、介入治疗前没有明确具体出血的病因,介入治疗加重病情发展,导致机体损伤,患者开始发高热、胃部灼烧感加重等,住院期间也没有进行术后诊断,患者造成的严重的机体损伤与手术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从医院的相关检查来看无法排除医院的不当手术造成。

3、在兴化某医院以及扬州某医院之所以失去外科手术机会的原因在于:1、沈医生和会议医生说,“重症监护室没有病床”、又不立即安排患者转院,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开始慢办转院手续,在急救车安排上也拖延了时间,院里明明有急救车辆可供使用,却告知患者要等赶往上海的急救车回头再去扬州。2、患者在医院入院4天,上消化道出血都没有得到规范治疗,出血一直没有停止,即使再好的体质拖延4天也会丧失手术治疗的机会。3、兴化某医院在治疗上消化道出血拖延了整体病程和时间,是造成失去外科手术机会的全部原因,并非是患方要求转上一级医院所造成的时间延误。

4、家属从来没有拒绝过做胃镜检查,相反,管床医生告诉患者,因为出血无法做胃镜,出血看不清里面的具体出血情况。未做胃镜未及时诊断的责任在于医院,而未患者,兴化医院也没有提供患者及其家属拒绝做胃镜的沟通记录以及告知书。

5、患者入院,开具的为一级护理,但整个护理也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规范去执行。

6、在转院往扬州某医院的救护车,一开始都没有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在家属的要求,才派出实习医生跟随。

7、苏北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恳请鉴定专家结合病历资料全部审查

三、原因力大小的分析

患方既往无重大疾病,血压控制也良好。患者的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大量出血的时间长,伴有血容量减少引起的急性周围循环衰竭造成的死亡。未及时通过胃镜明确诊断以及未及时手术治疗的原因在于医方,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原因力大小分析,患方在整体治疗中积极配合治疗、患者的死亡原因与自身疾病也没有关系,医院对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请求对两家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两家医院的责任分担、以及患者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

我们期待各位专家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杨东升

  • 博士研究生,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江苏省医药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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