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21/08/06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規定,內線交易犯罪如其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下稱直接利得)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時,加重其刑。而根據2004年修正時之立法理由,此項之新增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元時,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相較於內線交易罪本身條文之構成要件存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

文章發表:2021/07/02
我國銀行法明文規定禁止非銀行經營銀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則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上開規定者......

文章發表:2021/05/28
作者在完成著作時,取得著作權。傳統觀念認為,作者原則上必須是自然人,法人自身無法創作,必須假借受雇人或受聘人等自然人始能完成;換言之,法人出資企劃之著作,其著作人原則上是實際動筆的受雇人或受聘人。......

文章發表:2021/05/07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為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short swing trading)禁止之規定。該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