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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印與台日租稅協定

文章發表: 2020/02/13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國際租稅協定之簽署,已經是全球反避稅的趨勢。台灣雖然在國際地位上長期被排擠,但由於經貿之重要地位,仍有不少國家陸續與台灣簽署全面性的租稅協定,或是租稅資訊交換協定。對台灣而言,最常使用的到的全面租稅協定自然是2016年簽署的台日租稅協定,但大家卻比較少知道,我們與新南向國家之間,其實大多早已簽署租稅協定,包括新加坡、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及印度等國。其中,在美中貿易戰的現況下,不少台商往東南亞甚至南亞轉進,印度也成為電子產業轉戰的一個新據點,本文就2011年簽署的台印租稅協定中,幾個重點做簡單的介紹,並與大家較熟悉的台日租稅協定比較。

居住者與常設機構-屬於誰家的公司?

按所得稅法第7條第2、3項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換句話說,有永久住所的或是一年內在境內待超過一半時間的,為境內居民。台印租稅協定的4條對於居住者的定義,則是「於一方領域內有永久住所」、「與其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領域之居住者」可見兩者基本上一致,但如果在台灣境內待的時間較長,但其經濟利益卻與印度較為密切(例如主要獲利在印度,但在台灣待的時間超過半年),這樣按照租稅協定的規定,應以經濟利益較為密切者為優先。

而常設機構的有無,常常決定了境外公司在國內是否有所得而需扣繳,由於公司登記國跟營運的的稅率差異可能相當大,因此常設機構的認定一直以來是國際稅務上的重點。細觀台印與台日租稅協定的內容,發現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是一樣的,也就是台印租稅協定第5條的「(一)管理處。(二)分支機構。(三)辦事處。(四)工廠。(五)工作場所。(六)礦場、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任何其他天然資源開採場所。」但需要注意的是,台印與台日租稅協定均規定「為該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蒐集資訊目的所設置之固定營業場所。」不在常設機構之列,在跨境電商蔚為主流的現代,跨境電商在各國的倉儲中心、伺服器據點都無法被設為常設機構,也是對既有常設機構標準的一大挑戰。

營業利潤

對於跨國企業而言,最重要的自然是營業利潤之歸屬。而傳統上一個國家有沒有在他方有國家有營業利潤,則取決於我們前面提到的「有沒有常設機構」,這也顯示出常設機構在國際稅務中的重要性(當然在跨境電商崛起後的現今,這樣的架構受到了挑戰)。

台印租稅協定第7條及台日租稅協定第7條均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他方領域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為限。」然而,大家馬上就會想到,這樣我讓獲利都集中在母公司(或是子公司)就好,舉例言之,假設台灣的稅率較印度輕,這樣台灣母公司可能用極高的價格授權或銷售貨物給印度子公司,這麼一來,利益就會留在稅率較低的台灣。故而,租稅協定中都會約定這種交易應該跟其他非關係企業的交易來比較,即所謂之「常規交易法」。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台印與台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4項均規定「常設機構僅為該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不得對該常設機構歸屬利潤。」,但若該產業純粹為買賣業,則採購貨物或商品不就成了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此是否會成為跨境電商產業得以使用的一個漏洞,仍然值得檢討。

扣繳稅額與權利金

跨國關係企業之間,獲利匯回的方式基本上是股利,但仍有透過利息、權利金等交易方式為之者。例如關係企業之間,藉由借貸取代投資,或是藉由權利金來使獲利集中於低稅負國家。故而雖然收到股利(包括利息與權利金)的國家,有權對於股利所得課稅,支付股利的國家,也會對該筆給付扣繳稅額。在台印租稅協定中,股利的扣繳稅額是12.5%、利息是10%,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則是10%;而台日租稅協定則均為10%。相較之下,我國對於股利所得的扣繳率為21%,利息及權利金則為20%,故而如果是有租稅協定適用的國家,稅率上的優惠會差異相當大。

另外,權利金的課稅管轄權歸屬也是國際稅法上時常會有爭議的點,蓋由於提供地(授權)與使用地(被授權)均會認為自己有課稅權,因此便需要租稅協定來調和。台日及台印租稅協定第12條第1項均規定:「源自一方領域而給付他方領域居住者之權利金,他方領域得予課稅。」,也就是由提供地課稅。此說立論基礎,主要考量原始權利人為創作取得專利權等特許權利,勢必需要投入相當大量的成本費用,因此,將權利金之所得課稅權劃歸由權利所有人之居住地國課稅。然而,這也是對掌握技術之已開發國家較為有利之課稅方式,台灣在兩個近10年的租稅協定都採此標準,應是比照OECD租稅協定範本為之。

小結

綜觀台日跟台印租稅協定的內容,可以發現除了扣繳率之外,其他條款都大同小異。這是因為大體上比照OECD租稅協定來簽訂,只會就特定的條款做協商。然而,在跨境電商消費模式影響各國稅收的現今,OECD的稅約範本也不斷更新1。我國目前的全面租稅協定簽訂日期均早於2016年,可能仍須考量是否有全面調整的必要。

註釋

  1.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2017 (Full Version),April 25, 2019。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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