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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申請降低扣繳稅的作業將更為簡便了!

文章發表: 2019/11/27

周莉莉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合夥會計師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降低在台勞務報酬營業利潤的扣繳稅款作業程序,在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108年9月26日增訂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及頒布台財稅第10804544261號令(以下簡稱「新認定原則」)後,將更為簡便了。

依98年 訂定之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外商取得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時,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提供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認定所得額,另一方面外國營利事業亦可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主張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貢獻度」),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來課稅。本規定之意旨即在反映外商在台營運之獲利,並以此為基礎課徵我國所得稅。惟,本法雖立意良善,對於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而言,劃分出在台營運單獨的相關帳簿文據等文件來計算所得額,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成本,實務執行上難度相當高,而先繳後退的作業流程,亦使外國營利事業對繁瑣的流程卻步。

為有效解決前述的困難,在新認定原則下,外國企業得於取得勞務報酬營業利潤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我國境內貢獻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有效降低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稅負之不確定性,亦避免先繳後退之繁瑣流程,打造本國友善之稅務環境。此外,如外國營利事業於帳簿文據之準備有其困難者,比照跨境電商核課所得之規定,允許外國營利事業以交易流程及合約來佐證其所營業務,由稽徵機關來核定主要營業項目,並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其所得額,免除了外國營利事業須劃分在台營運獨立帳簿文據的困擾。

有別於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依15% 核定技術服務報酬之所得額僅可適用於外國營利事業,認定原則的涵蓋範圍包含外國營利事業及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新認定原則之規定自108年9月26日發布日起生效,針對尚未扣繳支付之款項皆適用,由於實務上外國營利事業常變相將扣繳稅成本轉嫁由台灣企業負擔,此一新規定將可望有效降低外國(包含中國)營利事業或我國營業事業的稅負成本,促進商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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