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近日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針對金融科技發展提出看法。他說,臉書(Facebook)推動虛擬貨幣Libra,其中牽涉半導體、挖礦技術,相關技術與應用的進展,進入了新階段。無獨有偶,我國近來亦針對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之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管理規劃,主要面向有三。分別為「對平台業者」、「虛擬通貨發行」及「虛擬通貨交易」等。以下將為讀者簡介相關重要訊息。
二、焦點檢視
根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做之管理規劃,每一虛擬通貨之發行人,限制需僅能於同一平台募資,限募新台幣,且金額累計不能超過三千萬元。同時,應編制公開說明書,揭露專家意見(包含資訊技術、財務與法務專家,敘述有關所使用資訊技術之安全性、募資計畫之可行性、發行價格之合理性及相關適法性議題)等相關資訊。
規範中提及相關發行流程,分別是發行人向證券商提出申請、證券商受理發行人申請並與發行人簽約、證券商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發行人資格、發行人基本資料及募資資訊揭示於交易平台至少5日、證券商審核符合專業投資人之條件及限額始得進行認購等。募資期間,發行人如有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有發生足以影響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應停止募資並退款。另外,發行方須於證券商開設信託專戶,募資期間結束且所代收款項已達募資下限後,證券商使得將前開專戶款項撥付公司。最後,針對虛擬通貨發行後,對發行公司之管理、單一虛擬通貨平台辦理之募資額度控管機制、虛擬通貨發行人為證券商之發行流程等均有規範。
針對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相關重點亦節錄如下。所需記載與注意之處有公開說明書之封面、風險因素及因應措施(投資風險、運用技術之風險、公司營運風險、產業風險)、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虛擬通貨名稱、數量、種類、發行價格、總募資金額、分潤方式、付息政策、價格訂定方式、買回機制、技術規格、資金運用進度及效益等)、財務概況(簽證報告、重大期後事項)及特別記載事項(如資訊技術專家意見書、財務專家意見書、法律專家意見書及證券商意見等)。
三、結論
規範一出,有相關業者、官員等表示是否能將規範鬆綁?正因金融科技的主要訴求在於低成本與效率,普惠金融需要的是彈性。而監管單位面臨的難題,正也是台灣創新轉型過程中的關鍵課題。或許參酌各國規範後,思考如何使台灣成為能吸引國際資金、公司及各種資源的要地,是監管機關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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