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特種基金
政府辦理各項業務,均應編列預算,並經立法機關(中央為立法院、地方為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始得執行。實務上常見預算為公務與基金預算兩類,然預算法中,機關預算實稱單位預算,公務預算僅是「單位預算」之俗稱,法條中並無此文字。
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指「已定用途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又該基金預算有特定用途者」,即為特種基金。例如每年銷售量約新臺幣1,200億元之公益彩券,其中約400億元之收益將分配全國各地方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與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之預算,由該等機關將經費挹注於社會福利相關之特定用途,即為特種基金之實例。
編列較具彈性
相較單位預算源自政府財稅收入,基金預算由特定來源收入組成。主管機關就特種基金之管理,依預算法第21條僅須訂定收支保管相關辦法並經立法機關核定,即可辦理執行。實務上前開收支保管,大多由外部專家與機關代表組成管理會,以會議方式決定基金預算的編列與使用,比單位預算之審議更具彈性。
中央部會坐擁基金預算, 如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之相關業務,可鼓勵其對主管目的事業之推動,但俗話說:「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實質係提供經費預算,以主導地方政府政策與業務方向。
執行面而言,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5點就執行基金之規範,補助地方政府之補助款如未指定用途者,地方政府應納入其預、決算辦理,惟基金預算之指定用途編列概略籠統實屬普遍,因而地方政府既無需納入其預、決算,中央部會又採基金管理會模式閉門審查,最終本項預算的編列與執行,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均難以掌握、監督。
不易監督管理
如前所述,中央部會以基金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其編列機制、補助地方政府方式與後續審計查核,均由中央部會本權責訂定,地方政府補助款又可能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因此,行政機關高自由度的代價,預算編列與經費執行恐不受民意機關與外界監督與檢驗。 特種基金的收入來源廣泛,行政機關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雖未出依法行政之範疇,卻經由環環相扣之預算法律規則,包裝成具套套邏輯之嫌的監督管理模式,最終導致質疑行政機關濫用基金預算,「土豪部會」或「小金庫」之相關負面報導不可勝數。
小結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價值,立法機關審查行政機關預算案,目的為防止行政機關濫權,其重要性不亞於法案審查。然而,行政機關利用閉門管理編列特種基金預算,甚至部分計畫更在執行完畢後才採併決算方式審查,種種開方便門情事時有所聞。
有鑒於此,監督者如立法機關、非政府組織或政府各級研考單位,除應熟稔行政機關之特種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外,更因深究該等基金管理會議之委員組成與各項決議,以剖析基金收支現況與使用目的,始能實質監督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間的補助關係,據以避免預算編列浮濫或經費執行草率之可能。